周某的公司新辦公樓落成后,辦公環境比以前有了很大改善,這本來是一件好事,可他卻不樂意,因新辦公地距離他家太遠,導致他沒法接送還在上小學的孩子,于是他拒絕到新辦公地上班,結果被公司辭退。遇到老周這種情況怎么辦?昨日,江蘇省高院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員工遇到這種情況,可直接到法院狀告公司,公司要想辭退員工,必須支付補償金。通訊員 沈法軒 公司搬得太遠 員工離職獲補償 老周是2007年就到蘇南一家企業上班。2011年1月1日起,跟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2012年起,老周所在的公司被要求整體搬遷到距離原辦公地20公里之外的郊區上班。公司在搬遷前,征求員工意見時,老周等人表示,新辦公地離家太遠,接送孩子不方便,不同意到新辦公地上班。 后來公司向老周等人發出了書面《報到上班通知》,讓他們于2012年8月3日到公司報到,否則按曠工處理。老周等員工也書面回答公司,稱公司搬家太遠,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他們不愿意去上班,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該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后來,公司將此事報工會同意后,辭退了老周等人。老周等人告到法院,請求判令公司撤銷辭退決定,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當地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周所在的公司整體搬遷,客觀上造成了周某等員工在途時間延長、上班不方便等影響,與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后來,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通知老周等人解除勞動關系,但應依法按他們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后來,老周等人依據法院的判決,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拿到了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官點評: 據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長楊曉蓉介紹,老周這個案例,企業實行整體搬遷,客觀上造成了勞動者在途時間延長、照顧家庭不方便,與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企業與勞動者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作崗位沒變 身份竟變派遣工 常女士2003年10月到某工學院飲服部門工作,任驗收員。2008年1月1日,應學院要求,她與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由該勞務公司將其派遣至原崗位工作。第一次合同期滿后,她再次應學院要求,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派遣合同。后來,經學院批準后,她休了四個月產假。產假期滿后,她向學院、勞務公司三次郵寄安排工作崗位申請書,均未得到回復。 后來,常女士發現,自己此前兩次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勞務公司,學院竟然也是投資人,而且還是大股東。后來,因為對方始終不安排工作,常女士就把工學院和勞務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定常女士工作的學院,違反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不得出資或合伙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規定,常女士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兩份派遣合同無效,她的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單位為工學院。 來自:廣州搬家 網 互聯網整理,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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